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或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监察、法制部门检举、控告,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