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政执法部门的例行检查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因接到投诉、举报等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检查,应当经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