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中小企业作为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资金、外汇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