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引进技术人员,采用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装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

鼓励和引导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