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突发事件的经费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各类捐赠。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