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寺庙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罢免或者撤销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从事违法活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不服从、不执行、不配合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六)故意毁灭与突发事件相关证据的;

(七)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仍进行传播的;

(八)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