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灾害监控、环境污染消除、宣传疏导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