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不能消除或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可越级上报。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