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及时组织专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州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