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