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并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学生进行定期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