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志愿者联合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经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