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侵占、挪用等违法占有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和经费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