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或者违法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