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必要开支。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使用。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帮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和志愿服务基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