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根据社会公益活动的需要,依法组织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