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