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