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和本条例实施的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绩效的社会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市土地、环保、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