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报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