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