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七日前,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