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九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指导辖区内单位、社区(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