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开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防工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