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