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