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共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