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