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进行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督促本区域内社区(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初起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参与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