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整理;(二)征集、搜集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三)其他应当及时采取的抢救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