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列入县、市、省和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地方法规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