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应当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