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对经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发给上岗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