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土地上 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的调查结果为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