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