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章 许可第二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总量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出租汽车配置标准的规定。增加出租汽车总量,市人民政府必须经过论证和听证的方式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出租汽车数量。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