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建设、改造城市道路时,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交叉口,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具备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