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保护的水书文化是指:(一)各个历史时期用水族文字手抄、刻印的水书文物古籍;(二)水族文字、水书文献,有水族文字的篆刻、碑文、木竹刻、刺绣、金属饰品、器皿、楹联等水书载体;(三)民间口头传承水书文化和技艺;(四)水书文化特色的民俗活动;(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民间传统的水书文化。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