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