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水行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或者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或者干预水行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而造成损失,由水行政执法现令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况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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