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五日不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资源费和水费的,按日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一月不交的,由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按照应交水资源费和水费总额处以一至五倍罚款。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