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从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量水设施,并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从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水费的项目、标准、办法和期限,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水费的财务管理,以水养水,不得挪作他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