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征收。

除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农业灌溉用水和月取水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外,对其他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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