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