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水利防洪、卫生防疫、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与污水处理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