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营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