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责任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