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