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