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有效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现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