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小学校的教学用地。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小学校时,应当将学校全部用地和有关设施移交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